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10號聲 請 人 莊智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淑靜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590201)1紙之原本到 院。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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