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78號
PTDV,114,司拍,78,2025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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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8號
聲 請 人 林素靜


相 對 人 張富媛張景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張富媛張景雯於民國112年12月2
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3年3
月21日,且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於112年12月25日以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
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債權憑證、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7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佳冬鄉 石光 83 0 0 76.30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78號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175 忠和街23號 石光段83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四層樓房 一層44.69、二層44.69、三層44.69、四層44.69,總面積178.76 屋頂突出物5.32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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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