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張俊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金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除聲請拍賣
之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外,尚有共同擔保地號屏
東縣○○鄉○里段0000地號之土地,故請確認是否併為請求拍
賣,如欲併為請求,應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