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4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侑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承鴻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市○○段○○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759
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
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
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
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