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62號
PTDV,114,司拍,62,2025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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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2號
抗 告 人 許志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許卉蓁許志中及許于軒間請求請求拍賣抵
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11日所為之追加聲請人
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
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又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5條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
事件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原
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上開修正條文自民國114年1月1日
起生效。故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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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