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50號
PTDV,114,司拍,50,2025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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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胡庭嘉
相 對 人 吳芊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芊鈺與其獨資經營之金泰盛企
業社及第三人陳麗娟,於民國①112年11月16日、②112年11月
23日共同簽立本票2紙,票面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①5,
880,000元、②10,000,000元,到期日均為114年1月18日,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嗣相對人吳芊鈺於112年12月29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其獨資經營之金泰盛
業社向聲請人借款、買賣價金及簽發票據之擔保,設定12
,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
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
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
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
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2
年12月2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本票屆期向相對人及債務人
提示)後,相對人及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欠款,尚欠本金①4,2
35,000元、②6,279,888元及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並提出本票、借貸契約書、買賣契約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吳芊鈺、債務人吳芊鈺即金泰盛企業
社,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
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50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恆春鎮 大光 773 0 0 8,684.2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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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