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靜茹
相 對 人 華盈國際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娟
相 對 人 參先堂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華盈國際產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1
2年9月25日,邀同相對人參先堂生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陳秀
娟、陳文華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企業戶授信申請書
,申請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①29,000,000元;另相對人
參先堂生技有限公司於112年9月25日,邀同相對人華盈國際
產業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陳秀娟、陳文華為連帶保證人,與聲
請人簽立企業戶授信申請書,申請總金額為②29,000,000元
。其後,相對人華盈國際產業有限公司、參先堂生技有限公
司於112年12月11日,以渠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
為渠等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41,880,000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2年12月17日,債務清償日
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聲請人
准予放貸額度為①9,000,000元、②25,900,000元,並於112年
12月18日撥款①9,000,000元予相對人華盈國際產業有限公司
,借款期間12個月,到期日為113年12月18日;另於112年12
月13日撥款②23,250,000元予相對人參先堂生技有限公司,
借款期間12個月,到期日為113年12月13日。詎清償期屆至
後,相對人均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①9,000,000元、②23,25
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企業戶授信申請書、授信約定書、授信披覆書、授
信明細查詢單、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
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華盈國際產業有限公司、參先堂生技
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均
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
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2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枋寮鄉 屏南 1-4 0 0 4,506.00 全部 所有權人:華盈國際產業有限公司 002 屏東縣 枋寮鄉 屏南 2 0 0 8,076.00 全部 所有權人:參先堂生技有限公司 003 屏東縣 枋寮鄉 屏南 2-2 0 0 2,982.00 全部 所有權人:華盈國際產業有限公司 004 屏東縣 枋寮鄉 屏南 3-1 0 0 250.00 全部 所有權人:華盈國際產業有限公司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23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5 中山路三段105號 屏南段1-4、2-2地號 加強磚造、二層樓房 一層1,393.92、二層864.73、夾層50.29、地下層64.81,總面積2,373.75 全部 所有權人:華盈國際產業有限公司 002 20 中山路三段107號 屏南段1-4地號 鋼架造(有牆)、一層樓房 一層1,294.60,總面積1,294.60 全部 所有權人:華盈國際產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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