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84號
聲 請 人 黃○洋
黃○賓
黃○昌
黃○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被繼承人黃○韶○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被繼承人黃○韶○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
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為原定徵收費用數額,加徵1
0分之5,故為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