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76號
聲 請 人 郭○忠
聲 請 人 郭○溪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受輔助宣告人郭○美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
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
25條本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