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23405號
PTDV,114,司執,23405,2025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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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340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及1
            1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鄭雅如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債 務 人 沈美杏  住高雄市前鎮區中華五路1007巷17之1
號7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資料,惟查債務人設籍於高雄 市前鎮區,此有債務人之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佐,依上開規 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江孟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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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