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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22422號
PTDV,114,司執,22422,202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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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242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代 理 人 蘇秋慧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債 務 人 張頴言即張伃婷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頴言即張伃婷對於第三人鼎超 國際有限公司、女超人購物商城國際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 及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郵局存款資料,惟經查債務人 於高樹郵局僅有2元存款,無執行實益,上開二間公司分別 設於新北市中和區及板橋區,又勞保投保單位係設於新北市 汐止區之「美你的事國際有限公司」。依上開規定,本件應 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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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女超人購物商城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你的事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