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169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110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鄭元茹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債 務 人 劉廣謙 住高雄市鳳山區忠義里027鄰中山西路3
64之6號九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謝素惠 住高雄市六龜區六龜里014鄰民生路69
巷2之3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等之勞保、郵局資料,惟查債務人分 別設址於高雄市鳳山區、六龜區,有債務人戶籍查詢資料附 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江孟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