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0904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
設屏東縣○○鄉○○村○○街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景文 住同上
代 理 人 李福奎 住同上
債 務 人 利興賢 住金門縣金寧鄉盤山村伯玉路一段238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福建省金門 縣,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 屬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 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