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20849號
PTDV,114,司執,20849,202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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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0849號
債 權 人 陳品溱  住屏東縣○○市○○○巷0弄00號  
           住屏東縣○○市○○路000○0號2樓 
債 務 人 陳富國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富國所有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全助字第33號強制執行事件扣押之金額新台幣1 52,315元,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高雄市前金區。依上開 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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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