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8904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德明儲蓄互助社
設屏東縣○○鎮○○○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福 住同上
代 理 人 許志充 住○○市○○區○○○路000號7樓
債 務 人 黃振德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黃美鳳 住苗栗縣公館鄉館南村10鄰館南279之5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勞保資料(債務人黃振德部 分均查無結果),另債務人黃美鳳經查係設籍苗栗縣公館鄉 ,有債務人黃美鳳之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江孟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