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7307號
PTDV,114,司執,17307,2025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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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307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謝佩容
債 務 人 洪秀珠洪丁麗盆之繼承人

洪丁麗盆 (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
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明定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洪丁麗盆對於第三人新光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中正區)之保險契約所生相關
債權,依前開說明,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前開
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又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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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