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74號
PTDV,114,司促,774,2025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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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4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侯信逸律師
吳禹萳律師
債 務 人 李清立


李清華

鄞李春金

李其麟

李盆蓉


李枝靜

李松陽

李元維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明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27,798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3,40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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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