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02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李健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6,484元,及其中①2,3
60元、②33,228元部分,均自民國114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各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3.88、②14.8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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