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177號
PTDV,114,司促,3177,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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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吳永財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黃朝岐黃彰相之繼承人、黃佩瑜黃彰相
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
之事項:
一、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
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請確認是否更
正聲請狀請求標的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彰相之遺
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300,000
元、300,000元、6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彰相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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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