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112號
PTDV,114,司促,3112,202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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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歐嘉



呂美香



歐義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66,666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歐嘉麗於民國102年11月至106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呂
美香、歐義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66,666元整,另加計利息與
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歐嘉麗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
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呂美香歐義祥既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
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11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6666元 呂美香歐義祥歐嘉麗 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3月31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4年4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6666元 呂美香歐義祥歐嘉麗 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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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