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084號
PTDV,114,司促,3084,202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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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8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王湘瑜
債 務 人 陳弨虎

送達處所:陸軍機械化步兵三三三旅(屏東萬金○○○00000○○○)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67,055元,及自民國114年1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1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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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