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014號
PTDV,114,司促,3014,2025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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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1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蘇高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9,21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1月29日向
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3.33%計算,債務
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
債權人借款71,14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2月24日向
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45%計算,債
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
欠債權人借款170,0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㈢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2月23日向
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9%計算,債
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
欠債權人借款88,06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01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1147元 蘇高巧 自民國114年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3.33 002 新臺幣170000元 自民國113年1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2.45 003 新臺幣88065元 自民國113年1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0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1147元 蘇高巧 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2 新臺幣170000元 自民國114年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88065元 自民國114年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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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