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合夥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432號
TPDV,105,訴,3432,2017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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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32號
上 訴 人 陳宇琦 
被上訴人  曾瓅誼 
      吳玲珠 
      蕭英儀 
      鄭曉君 
      東亞國際美容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錫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合夥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1,87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9,9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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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亞國際美容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