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994號
PTDV,114,司促,2994,2025042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吳雪慧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國外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條後段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吳雪慧發支付命令,惟查相對人業於民國
114年2月1日出境後即未再有入境紀錄,有入出境資料查詢
結果附卷可稽,核本件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