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299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新基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潘文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王鈕姿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更正相對人之姓名為王「鈕」姿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 00000000」。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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