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992號
PTDV,114,司促,2992,2025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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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新基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潘文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王鈕姿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相對人之姓名為王「鈕」姿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
00000000」。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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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