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6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盧彥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2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盧彥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05日止累計17,225元正未給付,
其中15,919元為消費款;806元為循環利息;50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96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919元 盧彥章 自民國114年3月6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