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17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吳念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2,297元,及其中77,4
02元,自民國114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3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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