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張春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素玉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陳素玉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向管轄法院查詢繼
承人是否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並陳報其合法
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