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711號
PTDV,114,司促,2711,2025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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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11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林羽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5,276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林羽涓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
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
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
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
㈡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
,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13年12月30日止,尚結
欠新臺幣15,276元消費款,總計新臺幣15,276元整未為清償
〈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
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
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71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276元 林羽涓 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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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