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689號
PTDV,114,司促,2689,20250414,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徐崇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苡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
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後始
得請求本票裁定。經核本件票據號碼CH643222號、CH643221
號之票據未載到期日,故請陳明本件請求之本票之提示日(
須明確載為年、月、日,並應注意提示日不得早於本票之發
票日,且不可以電話或存證信函提示之)。按匯票到期不獲
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
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應
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85條第1項
、第6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同法第124條關於上開規定於
本票準用之。故請陳明本件票據號碼CH643222號、CH643221
號本票2紙之提示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