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611號
PTDV,114,司促,2611,2025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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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毛杊翌毛韋智



劉愫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356,588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毛杊翌毛韋智邀同債務人劉愫樺為連帶保證人,
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56,58
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毛杊翌毛韋智未依約履行繳款
,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劉愫樺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61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6,588元 毛杊翌毛韋智、劉愫樺 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6,588元 毛杊翌毛韋智、劉愫樺 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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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