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9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羿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06,381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羿豪於民國112年03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02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02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
2日止累計42,740元正未給付,其中41,543元為本金;1,197
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㈡債務人黃羿豪於民國112年05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15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15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
月12日止累計88,520元正未給付,其中84,982元為本金;3,
045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
之利息。
㈢債務人黃羿豪於民國112年07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10日起至民國119年07月10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
2日止累計71,402元正未給付,其中69,849元為本金;1,053
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
利息。
㈣債務人黃羿豪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13日起至民國119年10月13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
2日止累計55,535元正未給付,其中53,487元為本金;1,955
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
息。
㈤債務人黃羿豪於民國113年06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3年06月06日起至民國120年06月06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
月12日止累計175,581元正未給付,其中170,335元為本金;
4,546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
示之利息。
㈥債務人黃羿豪於民國112年08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16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16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
2日止累計72,603元正未給付,其中70,050元為本金;2,460
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
息。
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59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543元 黃羿豪 自民國114年3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23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4982元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03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69849元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11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53487元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170335元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70050元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