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573號
PTDV,114,司促,2573,202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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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SULIS SUSIANA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已向債務人SULIS SUSIANA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返
還借款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
三、承上,如無法提出,是否更正聲明為「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一個月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050元及
違約金1,705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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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