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ALEJO BRIGIDA USTARE間請求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兩造間存在分期付價買賣契約之釋明文件(如:有債務
人簽章/電子簽章之借款契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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