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虎鯨數位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宗儀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青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青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
代理人薛丞睿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狀附LINE對話紀錄之對話對象為薛丞睿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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