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114號
PTDV,114,司促,2114,2025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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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14號
債 權 人 郭芯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銘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114年3月4日提出之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內未見113年
8月24日有以無卡轉帳方式轉帳新台幣7,500元之債權釋明文
件,請提出相關匯款證明文件到院。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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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