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2114號債 權 人 郭芯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銘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114年3月4日提出之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內未見113年 8月24日有以無卡轉帳方式轉帳新台幣7,500元之債權釋明文 件,請提出相關匯款證明文件到院。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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