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113號
PTDV,114,司促,2113,2025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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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13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唐福熙
債 務 人 陳秀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865元,及自民國11
4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
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70
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65,5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
.63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利
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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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