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857號
PTDV,114,司促,1857,2025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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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57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代 理 人 李福奎
債 務 人 林宜潔


趙軒平

蔡欣容

一、債務人林宜潔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675,578元,
及自民國114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
5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
元。如對債務人林宜潔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趙軒平
蔡欣容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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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