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09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枋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戴正一
代 理 人 尹誠
債 務 人 周紹軍
送達處所:屏東萬金○○○00000○○○(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三三三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9,396元,及其中118
,281元,自民國114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