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69號
PTDV,113,訴,369,2025040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9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蔡益全
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律師
反訴被告 蔡文益
蔡玉章
被告即反訴
原告 蔡朝取
蔡朝漢
訴訟代理人 蔡坤恭
被告即反訴
原告 蔡嘉興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秋男
被告即反訴
被告 蔡明寶
被 告 蔡洪菊
蔡仁元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瑞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4日下午3時,在本
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本件兩造均同意就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
00000地號土地繼續維持共有,則被告蔡朝取蔡朝漢、蔡
嘉興是否有再提起反訴之必要?如無必要再提起反訴,請於
5日內具狀撤回。如仍要提起反訴,本院將再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並徵收裁判費。
二、本件因有上開疑義,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