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65號
PTDV,113,訴,365,202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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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5號
原 告 蔡寶榮

訴訟代理人 李慶
被 告 蔡黃連只

蔡寶堂

蔡寶輝

施由天
施芳豹
訴訟代理人 施陳春珠
被 告 施皆得
訴訟代理人 施輝宗
被 告 施進興
訴訟代理人 黃順珠
被 告 施佑勲
訴訟代理人 丘海英
被 告 黃蔡惠美
蔡黃珍貴
蔡志成
蔡志彰

蔡淑慧
蔡宛築
蔡家勝
蔡惠慈
許展誌
許美娟
許勤宗
蔡許樹寶
許樹蓮
蔡瑞鴻
蔡瑞吉
呂蔡美玉
陳蔡美麗
蔡素敏
蔡美珠
蔡素蘭
蔡榮宗
蔡明宗
蔡秀枝
蔡素琴
蔡豐益
蔡蘭香
蔡月香
蔡清水
蔡文欽
黃寶壽
洪佩詩
洪宜楨
洪意雯
洪美櫻
洪韻婷
吳蔡春菊

許蔡粉菊
蔡明富
蔡天旺
蔡嘉美
吳蔡明珠
林育民
林燕評
林惠民
曾玉葉
黃順勝
黃順隆
黃順坤
黃順喜
黃櫻華
黃秀蕊
蔡嘉祥

蔡加益
蔡嘉宗蔡瑞隆之承受訴訟人)

李家郎(即李蔡網利之承受訴訟人)

李家文(即李蔡網利之承受訴訟人)

李境霖(即李蔡網利之承受訴訟人)

李家惠(即李蔡網利之承受訴訟人)

蔡黃梅(即蔡正順之承受訴訟人)

陳黃進金(即蔡正順之承受訴訟人)

洪子恩(即蔡正順之承受訴訟人)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
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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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