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67號
PTDV,113,訴,267,2025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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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和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堅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廖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
月11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6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事
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71,800元(計算式:217㎡5,
400元=1,171,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959元,上訴
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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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和加油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