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59號
原 告 楊振豐
楊美雪
被 告 屏東縣里港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王麗娟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被 告 雨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泰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恢復登記為
原登記名義人楊萬財,並由原告等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經查,
上開土地面積為359.12平方公尺,民國113年公告現值每平方公
尺為新臺幣(下同)6,5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考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33萬4,280元(計算式:35
9.12×650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萬4,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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