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3年度,80號
PTDV,113,消債清,80,202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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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賴銘得


代 理 人 孫大昕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賴銘得自民國114年4月21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司
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於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依本條
例所定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
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
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知積欠債務達新臺幣(下同)241,
839元,有不能清償之情,且曾於民國113年7月間,與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消費者債務清
理前置協商,惟調解不成立。又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准予裁定清算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
人綜合信用報告書、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職保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等件為證,並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可稽。是聲請
人既與債權人前置協商不成立,其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

 ㈡關於聲請人收入部分,聲請人現因病無法工作,每月領有身
障補助9,485元,有身心障礙證明、診斷證明、領取補助款
存摺影本可參,堪信屬實。至聲請人之支出部分,聲請人陳
稱每月必要支出共為17,076元,雖未提出全部單據供本院審
酌,惟低於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以114年衛生
福利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之數額18,618
元,應屬確實。
 ㈢綜上,聲請人每月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後,已無剩餘。聲請
人名下固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有該公司保
單資料可參,惟本院審酌上開保單未解約前尚無法用以清償
,而聲請人積欠之債務至少已達720,344元,亦有債權人良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陳報狀可考
,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而有清算之原因。此外,本件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所定應
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所為聲請,應屬有據,
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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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