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事聲字,113年度,33號
PTDV,113,執事聲,33,202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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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3號
異 議 人 張淑善張伶慧


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
務官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55585號裁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異議為有理由
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
執行程序準用之。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
以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558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異議
人之聲明異議,該裁定於113年10月21日送達異議人,異議
人於收受送達10日內之113年10月23日具狀提出異議,有本
院送達證書、異議狀上之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憑,司法事務
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
,合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伊前所積欠債務全已清償,相對人自不得對
伊聲請強制執行,且所扣押款項乃伊就醫費用,爰依法提出
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
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
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
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
,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所稱聲明異
議,係於執行程序中向將來排除違法執行處分之手段,並非
於執行程序終結後溯及排除違法執行之效果,故撤銷或更正
強制執行之處分或程序,惟在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終結前
始得為之,若強制執行程序一經終結,即不許執行法院撤銷
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62號裁
定意旨參照)。另所稱強制執行程序終結,究指強制執行程
序進行至如何程度而言,應視聲請或聲明異議之內容,分別
情形定之。撤銷或更正強制執行之處分或程序,須在強制執
行程序終結前始得為之,故聲明異議雖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
前,而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為裁判時,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
者,縱為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之裁定,亦屬無從執行,
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自應駁回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06年度
台抗字第839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按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強
制執行,對於第三人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程序,發收取命令
者,於債權人收取時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參見法院辦理民事
執行實務參考手冊,上冊第203頁,司法院民國108年12月編
印;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22號裁定同此見解)。
四、經查:
 ㈠相對人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2月19日雄院高102司執才字
第16837號債權憑證及繼續執行紀錄表為執行名義,聲請強
制執行異議人之財產,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
以113年度司執字第55585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
件)受理,執行法院於113年8月19日發扣押命令,扣押異議
人對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屏東中正路郵局(下稱屏東中
正郵局)之存款債權,經屏東中正郵局於同年月26日陳報已
依照執行命令全數扣押存款新臺幣(下同)49,697元(含手
續費250元)(下稱系爭存款),執行法院復於113年9月18日
發收取命令,准許相對人收取系爭存款。嗣屏東中正郵局扣
除手續費250元後將該存款餘額49,447元,開立同額之郵政
劃撥儲金支票,並於113年10月9日寄交相對人等情,業經本
院核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無訛。
 ㈡異議人固於113年9月27日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對於系
爭收取命令聲明異議等情,有聲明異議狀附卷可憑。然該執
行事件所執行標的物即系爭存款,經相對人於113年10月9日
收取,揆諸前揭說明,上開存款之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
該收取命令無從撤銷,應駁回異議人之聲明異議。從而,原
裁定駁回異議人所為聲明異議,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
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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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屏東中正路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