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3年度,49號
PTDV,113,司執消債清,49,2025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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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張孟玟即張雅筑


代 理 人 陳怡融律師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林莊義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柯易賢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權 人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黃育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
2號裁定,自民國113年8月19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債務人名下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及存款新台幣(下同)634元,上開車輛
分別為107年及100年出廠,均已逾3或5年使用年限,幾無清
算價值,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
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
相關保險公司回函、債務人113年9月16日陳報狀、金融帳戶
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相關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上開存
款,業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
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
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
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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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