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周沛諼
代 理 人 賴俊佑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林藝玲
債 權 人 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光超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柯易賢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何宣鋐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68號
裁定,自民國113年5月8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查債
務人名下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保單價值新台幣(下同)129,802元,並
有存款1,085元,二者合計130,887元(129802+1085=130887)
,有債務人113年5月23日陳報狀、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
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
統查詢結果表、相關保險公司回函、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
查詢單及各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又上開存款及保單價值
,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
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
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
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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