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13年度,14號
PTDV,113,原訴,14,2025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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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卓筱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郭雯婷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8萬9,24
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
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9,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
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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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