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0年度,37號
PTDV,110,司執消債清,37,20250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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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潘子怡即潘美素
         住屏東縣○○市○○里○○路000號 
代 理 人 黃千珉律師
第 三 人 林美娟 住屏東縣○○市○○巷0○0號
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
設屏東縣○○鎮○○路00號2樓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棊鈞 住同
第 三 人 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
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蘇文俊 住同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認有保全處分之必要,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第三人林美娟就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不動產,不得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 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 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受益人或轉得 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前項保全處分 ,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至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 終結前,如有為一定保全處分或變更保全處分之必要,仍得 為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亦設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裁定,自民國1 10年5月17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債務人之被繼承人 林進來(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13年12月2 8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屏東分局遺產稅課稅資料所載,其繼承人有債務人及第三人 潘玉愛林建地、林夢慈、潘美杏林美娟共6人。上開不 動產由全體繼承人因共同繼承而公同共有,惟如附表編號1 至3所示之不動產,已於114年4月23日經以遺囑繼承為由辦 畢登記,由第三人林美娟單獨取得,債權人臺灣銀行、彰化



銀行、星展銀行、中國信託銀行、新光行銷公司及滙誠第一 資產公司就上開遺囑是否有效及有無侵害債務人之特留分, 表示異議。茲為保全債務人之財產,以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 受償,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編號 財產內容 權利範圍 備註 1 坐落屏東縣○○鄉○○段0地號面積1,092平方公尺土地 所有權應有部分全部 已登記為第三人林美娟單獨所有 2 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面積2,019.93平方公尺土地 所有權應有部分全部 同上 3 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面積935.86平方公尺土地 所有權應有部分全部 同上 4 坐落屏東縣○○市○○段000地號面積2,686.44平方公尺土地 所有權應有部分全部 已按應繼分比例登記為分別共有,債務人之應有部分為1/6 5 坐落屏東縣○○市○○段000地號面積2,418.65平方公尺土地 所有權應有部分477/2417 已按應繼分比例登記為分別共有,債務人之應有部分為477/14502 6 坐落屏東縣○○市○○段000地號面積63.25平方公尺土地 所有權應有部分全部 已按應繼分比例登記為分別共有,債務人之應有部分為1/6 7 坐落屏東縣○○市○○段000地號面積524.41平方公尺土地 所有權應有部分全部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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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