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53至456號
原 告 劉欣儒
黃志成
劉怡辰
楊子萩
被 告 周冠丞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232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訂於民國114年5月14日下午2時30
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宣判。惟本案刑事部分,因最高法院刑事
大法庭已就所涉法律爭點指定同日宣判,實攸關該案法律適
用,已經本院另行裁定延展宣判期日,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
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
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 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品穎